不打自招!“忽悠式荐股”公众号、微信群一夜间“集体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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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买入底仓、盘中快速拉升制造分时强势、借助知名游资席位拉抬人气、公众号分享荐股、付费群讲解荐股、次日逢高套现(看市场情绪),依靠上述6个步骤,过去一段时间以来,以“余哥”“道哥”为代表的“实力游资”,谋划并实施着他们“对韭当割”的“炒股大计”。

然而就在本报4月13日晚刊发的《新骗局!新套路!大多数人还不了解!除了“杀猪盘”,你一定要了解这种“割韭菜”新法》揭穿其“忽悠式荐股”的新套路后,或是忌惮监管部门追查,作为其“吸粉”、交流平台的微信公众号、微信聊天群一夜之间全部消失。

但即便如此,在维权律师看来,一旦该团伙相关运作被监管部门查实,其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相关人员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集体行动”反证是同一团伙

4月13日晚10点,本报发文深度剖析了以“余哥”“道哥”为代表的所谓一线游资实施“忽悠式荐股”的利益链条,揭露了其通过公众号、收费群、营业部席位等“一条龙”方式“收割”中小投资者的操作路数。

该文发布后引发外界广泛关注,而在该套路被戳穿后,“余哥”“道哥”团伙也迅速行动,将其掌控的相关微信公众号过往所发文章全部删除,有的甚至直接注销了账号。

以公众号“游资余哥”为例,其在昨晚10点44分便主动注销了账号,但不知是何原因,此后又反复取消了数次。该团伙旗下的另一公众号“游资孙哥”随后也注销了公众号,其他相关公众号或注销或删除了过往所有文章。

值得一提的是,在昨日文章中,记者仅列举展示了其中一部分公众号,但从最新进展来看,或是为规避风险,除文中列举的公众号外,由“余哥”“道哥”掌握的其他公众号也一并注销或删除历史文章,如“首板挖掘研报小组”等。

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昨日本文所述事实,即所谓的“游资余哥”等公众号、粉丝群都是“余哥”“道哥”这一团伙统筹主导运营,旨在通过吹票让尽可能多的散户跟风接盘。

另据记者了解,除公众号外,“余哥”“道哥”团伙同时还将其掌控的众多微信交流群也全部解散,身在微信交流群之中的小胡也告诉记者“相关群已经全部解散了”。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余哥”“道哥”旗下的微信群,另有一些短线交流群或是怕“引火上身”,也纷纷解散了相关聊天群。

从事短线交易交流的相关“群主”纷纷解散微信群,他们究竟是在担心什么?

是否涉嫌市场操纵?

“非法荐股”披上“新外衣”,粉墨登场的热心“股神”必有蹊跷。

“倘若行为人(指‘余哥’‘道哥’)未实际参与交易,其行为属于非法投顾;反之,则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许峰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受害投资者的维权基础,关键也在于法院对非法行为的定性。如果是非法投顾,投资者可以直接尝试索赔;但假若是后者,投资者进行维权时,需要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或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前置程序。

记者了解到,上述说法的法理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提到,行为人具有“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即可认定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

“新证券法中,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也包含了‘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许峰告诉记者,由此可以判断,本次事件主角“余哥”“道哥”的行为有操纵市场之嫌。

但许峰提醒,投资者最终的维权结果,还需根据行为人操纵行为涉及的股票交易数量、获利金额、避免损失数额等具体情况来定。“依据相关法规,如果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操纵行为,其违法所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即可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据证监会通报的2020年案件办理情况显示,去年办理的案件740起中,呈现操纵手法快速演变、有组织实施操纵市场现象突出特征。其中,有的利用网站、直播间非法荐股充当股市“黑嘴”,诱骗投资者高位接盘非法获利2亿元。

为了重拳出击相关黑色产业链,监管多次向违法行为“亮剑”:

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宣布启动为期三个月(9月到12月)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包括“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场外配资”在内的几类违法活动。在证监会多次发声之下,上海、湖南、天津、浙江、深圳等多地证监局此后陆续展开对这几类违法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计划。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证监会还联合发布了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财经“名嘴”廖某强通过电视荐股“割韭菜”获利4300余万,最终被罚双倍,该案例成为证监会处罚的非特殊身份主体从事“抢帽子” 操纵市场第一案。

今年3月15日,在上海投资者保护联盟成员单位3•15投资者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上海证监局也提醒投资者,不要被所谓高额收益所蒙蔽,更不要听从他人的指令盲目跟风操作。在进行证券期货投资前,要擦亮眼睛,辨别投资机构的业务资质、营销方式和退款账户,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投资风险意识。

长期从事证券法律服务工作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雯卿律师则认为,加强监管确实重要,而广大股民们也应该克服“股评迷信症”“股评过度依赖症”,提升自身的风险意识,多一份清醒与理智,少一点盲从与冲动。此外,还要加强自身对证券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学会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标签: 炒股技巧 非法荐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