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系统认知手册6.2:可转债的几个重要规则(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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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关键规则:转债回售条款

这一条特别厉害,如果上一条,强制赎回是上市公司是主动方,那么这一条就是投资是主动方了。

当遇上股价一直跌的时候,就能用上了。具体规则是这样的:

当可转债最后两年,如果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投资者有权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利息提前回售给公司。而不用等到到期。

所以,当公司股票连续下跌,尤其是正股价不断低于转股价时,如果恰好赶上最后转债最后两年,上市公司会想方设法避免自己回售可转债,比如释放利好让股价上涨,比如下调转股价。

具体的,我们可以再看看细则:

看个案例,泰晶转债

主要代表公司回售意见的是有条件回售条款,附加回售条款是个补充,针对一些意外突发情况,就事论事,没有统一标准。

另外,交易所对投资者行使回售权有个规定,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简单理解下,可转债最后两年如果满足回售条件,投资者可以行使回售权利,但一年只能一次,如果公司说可以回售了你们赶快申报,而投资者没有申报的,当年就不能再行使权力了。

所以围绕这个规则,可以做一些埋伏逻辑:具体5.2章节有介绍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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