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约收购的定价原则
法律规定,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如果有的话)。一般标准是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如果低于这个价格,要走出解释说明。
上面两个规定适用收购人,对投资者来讲,直接看收购价相对停牌前收盘价的溢价比例就行,溢价比例越高越好。
例如:
浙民投36.00元/股要约收购ST生化,较提示性公告日收盘价30.93元/股溢价约16.4%。平安集团38元/股要约收购上海家化,较之停牌前股价32.17元溢价约18%。而中国天楹和玉龙股份收购过程汇总,仅仅象征性溢价,低于5%。前者相对就有操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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