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股价,装窃听器阻碍证监会调查:奔腾集团董事长夫妇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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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奔腾集团,832650.OC)及相关高管的处罚决定,奔腾集团因信披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等,被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奔腾集团董事长张郁达、董秘田永林分别被处以30万元、10万元罚款。

而且,奔腾集团董事长夫妇(张郁达、张晓敏)被采取顶格处罚,除违法所得“没一罚五”达422.22万元,更是被开出终身禁入市场的处罚决定。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证监会在处罚书中提到,奔腾集团以特别恶劣的手段,阻碍、抗拒证监会调查人员行使调查职权,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具体表现为:态度蛮横,多次威胁恐吓调查人员;在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的场所内安装录音设备进行窃听;藐视执法权威,对询问过程的严肃性毫不在意,信口雌黄,频频编造谎言以求自圆其说,并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情节特别恶劣,应予以严惩。

证监会对奔腾集团的处罚决定。

奔腾集团成立于1997年,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注册地点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主办券商是大通证券。主营业务为各类家用电器和消费性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

信息披露违规

2016年12月6日,上市公司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英力特,000635)发布国有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其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拟一次性整体协议转让其持有的1.55亿股(51.25%)上市公司股权,以及所持有的英力特煤业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公告要求受让方在当月19日前携带“资格预审材料”到英力特集团现场报名。而在公告次日,奔腾集团董事会就形成会议决议,拟参与上述交易,并在当月16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于这两份决议包括《第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奔腾集团均未进行披露,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现场报名的时间到了,2016年12月19日,奔腾集团法定代表人张郁达委托行业专业人士雷某华携带资料到英力特集团申请报名参加调研。不过,据奔腾集团和英力特集团提供的情况说明均显示,在12月22日,雷某华经考察后建议放弃参与英力特集团的股权公开转让,听其建议后,奔腾集团决定不再参加英力特集团的股权公开转让,之后未再与英力特集团有过任何联系。

但是,在2017年1月3日,已经“放弃参与”的奔腾集团董事会却公布《拟在A股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议案》,并审议通过,称公司管理层正在积极推进,寻找与公司战略契合的标的。

2017年1月6日,奔腾集团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公司)的问询函,问询奔腾集团2017年1月3日披露的《第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内容及“奔腾集团”股票异常波动情况。

当年2月21日,奔腾集团回复问询函称,奔腾集团于2017年1月6日向英力特集团发送邮件申请成为意向受让方,当日奔腾集团收到英力特集团回复邮件,通过资格预审,公司并于当天收到英力特集团邮件发送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申请停牌。上述内容与奔腾集团、英力特集团提供的情况说明描述的事实不符。

根据以上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证监会责令奔腾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张郁达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田永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违法操纵股价

在证监会下发的对奔腾集团董事长夫妇(张郁达、张晓敏)的处罚书中,还提及这两人操纵股价的违法事实,时间与上述信息披露的时间吻合。也就是说信息披露违规的背后是为了得到操纵股价之便。

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6日(下称操纵期间),张郁达、张晓敏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奔腾集团”,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致使“奔腾集团”价格连续大幅上涨。

张郁达、张晓敏共使用了“张郁达”“王某蕾”“邹某燕”“周某言”“臧某强”“张某婷”“西藏奔腾中投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奔腾)”“西藏万盛中投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万盛)”“北京万盛国投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万盛)”9个证券账户。

上述账户组在操纵期间买入奔腾集团344.3万股,买入金额1537.24万元,卖出奔腾集团66.7万股,卖出金额369.45万元,实际盈利70.37万元(扣除税费);持仓奔腾集团277.6万股。

操纵期间,奔腾集团股票价格从3.05元上涨至6.05元,涨幅为98.36%。同期全国股转公司成份指数下跌0.55%,偏离98.91%;做市成份指数上涨1.4%,偏离96.96%。

证监会认为,张郁达和张晓敏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控制使用9个证券账户连续交易“奔腾集团”股价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张郁达、张晓敏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奔腾集团股票,没收张郁达、张晓敏违法所得70.37万元,并处以351.85万元的罚款。

另外,证监会对张郁达和张晓敏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阻碍、抗拒证监会调查人员行使调查职权

除了信息披露违规和操纵股价的违法事实,奔腾集团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时也出现了扰乱调查进展的行为。

“当事人以特别恶劣的手段,阻碍、抗拒我会调查人员行使调查职权,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在证监会公布的三则处罚文件中都能看到这句表述。

不仅如此,奔腾集团还在申辩时,多次强调应考虑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特殊性。

“首先,奔腾集团是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在法律上存在主体差异,应考虑股份转让系统的创新性和包容性。其次,应由股份转让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再次,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与上市公司不同,否则可能抑制其发展。”奔腾集团如此申辩。

而在申辩操纵股价行为时,亦称应由股份转让系统实施自律监管,过高的监管规则会限制股份转让系统的创新性和包容性。

证监会对此申辩进行了复核,认为股份转让系统市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证券法》对于该市场中发生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符合证监会一贯执法实践。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并非法外之地,股份转让系统市场的包容性并不包容违法行为,对股份转让系统市场放宽准入限制不等于放松监管。

“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股份转让系统给予纪律处分,在作出主体、适用依据、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方面有本质的区别,股份转让系统给予纪律处分不是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性程序。即使股份转让系统给予纪律处分,我会也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张郁达、张晓敏还对操纵股价案的行政处罚提出申辩,认为处罚金额巨大,应采用接近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处罚结果过重,应考虑过罚相当及罚教结合。

对此,证监会则表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罚幅度合理。